招生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费、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8月2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发布,从资格准入、招生、收费、师资管理等方面,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
民办教育频现“不和谐”音符
2016年,我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占全省学校总数的30.98%),在校生总数为566.27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21.77%)。而在10年前,这两个数字分别是4937所和174.85万人。
在数量大增的同时,我省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也不断提升,河南大学民生学院、黄河科技学院等民办院校,已成为享誉省内外的明星学校。
但是,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不和谐”音符,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懈、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出重拳整治民办教育乱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整治民办教育乱象。
规范民间投资办学准入。在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办学准入,不断完善支持和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措施的同时,加强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确保民间资金规范有序进入教育领域。
规范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严格规范收费和资产管理。民办学校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切实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问题发生。
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要加大督查力度,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减少学校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责令学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把表彰奖励与打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和“零容忍”,切实强化学校规范办学的意识。(本报记者 史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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