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确保我县广大群众切实了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报政策,方便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群众,根据《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淇政〔2015〕36号)、《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淇县2015年度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相关标准的通知》(淇政办〔2015〕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具有本县城区(含鹤淇产业集聚区)常住居民户口。
2、申请人家庭在我县城区(含鹤淇产业集聚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以下。
3、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本县居民家庭。
2、在本县新就业(一年以内)且城区无住房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3、在本县投资、经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且城区无住房的外来经商人员。
4、在本县具有稳定就业单位,且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城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解决特殊问题的社会救助对象。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申报家庭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居住、经商或务工所在的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领取申请核准表。
2、初审。各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家庭进行初审,对申报家庭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县居民收入家庭核对信息中心核对、认定。
3、核准。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认定报告进行核准、公示,登记为轮候对象。核准合格名单通过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
三、特别声明
1、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县重要民生工程,郑重提醒广大群众按照以上申报条件及程序到相关部门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申报,在申请、审核工作中均不收取费用,任何单位、个人收取费用均系违法行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自行承担。
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分批次集中分配。鉴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目前暂不接受群众申报,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群众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或县房管局保障办咨询相关事宜。
咨询电话:0392—7138989
特此公告!
淇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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