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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政〔2016〕31号 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2-30 15:27:08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5日

  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调整划定方案

  为促进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养殖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调整划定依据、原则、类型和对象

  (一)调整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调整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原则;

  6.可操作性原则。

  (三)调整划定类型。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调整划定类型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可养区三大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可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调整划定对象。

  本方案调整划定对象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每个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调整划定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夺丰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夺丰水库两条河沟入库口至大坝的整个水域,大坝下取水池的水域。水库北侧边界至环湖公路北侧边界,取水池东边界100米范围至环湖公路北侧的陆域,水库南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

  (2)西岗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北边界为西岗镇自来水厂北边界外延20米。南边界为西岗镇自来水厂南边界。西边界为西岗镇自来水厂西边界往西外延24米。东边界为西岗镇自来水厂东边界往东外延3米。

  (3)北阳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北边界为北阳镇自来水厂北边界往北外延30米。南边界为北阳镇自来水厂南边界往南外延12米。西边界为北阳镇自来水厂西边界往西外延23米。东边界为北阳镇自来水厂东边界往东外延25米。

  2.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3.云梦山、古灵山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4.文物历史遗迹保护核心区;

  5.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内;

  6.主要河流一级保护区;

  (1)淇河一级保护区30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河道内。

  (2)南水北调一级保护区保护网外50米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1)夺丰水库二级保护区边界:夺丰水库及取水池周边山脊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取水池东边界500米范围(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2)西岗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边界:北边界为西岗镇自来水厂北边界往北外延320米。南边界为西岗镇自来水厂南边界往南外延300米。西边界为西岗镇自来水厂西边界往西外延324米。东边界为西岗镇自来水厂东边界往东外延303米。

  2.云梦山、古灵山等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以外的规划区;

  3.文物历史遗迹核心区以外的保护区;

  4.鹤淇产业集聚区;

  5.主要河流二级保护区;

  (1)淇河二级保护区。

  (2)南水北调二级保护区。

  6.思德河、折胫河、赵家渠、共产主义渠两侧300米范围内;

  7.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

  8.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街道)在规划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具体要求

  (一)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在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建成的养殖场(小区)实施污染物限期治理,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

  (三)在畜禽可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现有的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弃物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规划和规范清理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五)相关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全县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以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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