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鹤政〔2016〕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2016年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和收费管理机制,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到2020年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二、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处置核准。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二)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包括拆除在内的施工工地管理,施工工地必须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硬化施工道路和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驶出工地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要有待运建筑垃圾覆盖设施,防止出现工地扬尘。
(三)实施分类集运。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四)严格消纳管理。从事建筑垃圾消纳的企业,消纳场用地要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具有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三、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化
(一)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授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或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处置。拟在城区、集聚区各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
(二)实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县发改委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方联动机制,产生方要将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建筑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淇县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市场秩序规范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检查考核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附件: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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