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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政通告〔2016〕4号 淇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时间:2016-09-21 17:14:02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鹤政通告〔2014〕1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暨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6〕16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6〕4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禁燃区:京广铁路以东、同济大道以北、京广高铁以西、思德河以南围合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度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16年10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自2016年9月22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环保、工商、质监、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县政府依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实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县发改、工信、住建、环保、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燃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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