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鹤淇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实际需要,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一)凡投资金属镁精深加工、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和食品加工产业的项目,经县招商、审计等部门核查确认后,固定资产投资在 2 亿元以上(含 2 亿元)、投资强度达到 280 万元的项目,土地款按照工业用地招拍挂价格先行足额征收,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对8万元/亩(不包括地面附着物)以上部分,用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优先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2 亿元以下或投资强度达不到 280 万元的项目,土地价款按照工业用地招拍挂价格(不包括地面附着物)执行。
(二)投资其他工业项目的,土地价款按照工业用地招拍挂价格(不包括地面附着物)执行。
第三条 凡外来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办商贸、物流、餐饮、服务和市场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2 亿元以上(含 2 亿元)的,土地款按照商业用地招拍挂价格先行足额征收,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不包括地面附着物)以上部分,用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优先支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2 亿元以下的项目,土地价款按照招拍挂价格(不包括地面附着物)执行。投资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其中非营利性的可享受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外来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且符合金属镁精深加工、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和食品加工产业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 2 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全部贡献额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 5 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外来投资商在我县投资新建生产型企业,可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市明文规定有收费幅度的,均按最低标准收费。
(二)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通讯设施优先给予安排,用水按照规定价格标准的下限征收。符合大工业用电条件的,享受大工业用电优惠价格。
第五章 用工培训政策
第六条 凡外来投资新入驻企业,县政府协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帮助企业无偿进行招工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资金扶持政策
第七条 凡外来投资商投资金属镁精深加工、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和食品加工产业的项目,达到省、市重点项目要求标准的,优先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优先帮助申报争取国家、省、市工业结构调整、产业振兴、产业转移等专项扶持资金。
第七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凡外来投资商在我县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除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经县政府研究可进一步享受土地、税收、收费等方面更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凡世界 500 强和国内 500 强企业在我县投资 5 亿元以上,且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的项目,以及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专题研究给予政策优惠。
第八章 服务承诺
第十条 实行“宁静工作日”制度。严格行政检查行为,每月1-25 日为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的“宁静工作日”,除国家、省、市、县政府确定的专项和税务检查外,一律取消对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对外来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直至投产,由县招商局全程陪同办理所需证照,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代办制。凡外来投资项目被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县委、县政府将委托一名县级和科级干部分包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包括外商子女户籍、就医、入学、就业等方面),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我县企业新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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