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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临时救助条件、标准及明细

时间:2017-07-27 09:10:35  来源:  作者:

  救助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年用药范围内余额在1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0%比例进行救助,最低救助标准为300元,年最高救助额为3000元。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我县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

  申请申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居(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将申请情况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填写“淇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反正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信用联社复印件。其中因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新农合报销凭证(城镇居民提供城镇医保医疗费结算单)、因火灾的需提供县消防队或村委会出具的火灾证明。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实行了社会化发放。

 

17年救助明细.xls
文件类型: .xls 0e6ab90a423920899ab0a51402a146e7.xls (45.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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