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
一、低保条件和标准
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享受低保。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210元,每人每月平均补差142元;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30元,每人每月平均补差250元。
低保金发放标准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二、低保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民主评议救助对象,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低保申请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Ú乡镇(街道办)受理Ú乡镇(街道办)调查Ú乡镇(街道办)组织民主评议Ú乡镇(街道办)审核公示Ú报县民政局审批Ú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特困供养(五保)政策
一、特困供养条件和内容
(一)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供养标准和方式
(一)特困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标准为4176元;
城市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为585元。
(二)特困供养方式:
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可选择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方式和在家分散供养方式。
三、特困供养办理程序(申请审批程序适用低保办理办法)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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