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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淇县鹤淇投资有限公司淇县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8-04-27 18:06:56  来源:  作者:

项目名称
淇县城市停车场项目
建设地点
淇县县城内
建设单位
淇县鹤淇投资有限公司
审批单位
淇县环境保护局
审批文号
淇环监表〔2018〕11号
生成日期
2018-04-27
淇县鹤淇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北京青草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淇县鹤淇投资有限公司淇县城市停车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在淇县政府网站公示期已满。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淇县县城内,占地面积89148平方米,规划建设停车场17个,设计建设停车位5140个,充电桩1000个,广告牌100个,停车场具体分布情况详见《报告表》建设内容:停车场路面工程、管理用房、给排水工程、绿化等,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9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期间落实洒水抑尘,覆盖露天堆放物料等措施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用于泼洒地面抑尘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设临时固废堆场,由建设单位运送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废气: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GB16297-1996
3、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区污水管网,由县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噪声:厂界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
5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0.3971t/a,NH3-N:0.0397t/a
六、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5年,该项目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九、淇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工作。
 
 
               2018年425
主办:行政服务股
 联系方式:0392-7229664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淇县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淇县人民路6号
邮编:456750 电话:0392-722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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